|
台湾人到大陆办理结婚手续
※ 需办证件:
护 照: 1. 退伍令(满 45 岁以上免) 2. 身分证正本
3. 相片 2 张( 2 吋半身彩色)
台胞证: 1. 护照 2. 身份证复印件 3. 相片一张(彩色)
单身证明: 1. 户籍誊本 5 份(个人) 2. 身份证正本 3. 印章到地方法院公证处申领(详情请看 “ 流程表 ” )
※ 护照、台胞证新身份证等共需 6 张相片( 2 吋、半身、白底、彩色)
※ 护照、台胞证、身份证、单身证明、工作证明需带至大陆。
赴大陆结婚办理 “ 结婚手续 ” 流程表
(一)在台湾:
1. 赴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单身证明」。
(携带本人身份证、印章至户政事务所申请 “ 户籍誊本 ”5 份 -
个人,离婚者另申请 “ 离婚协议书 ”5 份,丧偶者申请 “ 死亡证明书 ”5 份。 → 至户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 “ 单身证明 ”
2 份。 → 告知法院公证员欲前往大陆结婚之省份,并注明在单身证明上。)
2. 取得「工作证明」或房、地产影印本一份。
3. 残障者携带「残障手册」。
4. 离婚者携带「离婚协议书」原件,丧偶者携带「死亡证明书」原件。
若原件遗失,需登报声明并将报纸附于「单身证明」中,一同公证。
5. 护照、台胞证、身份证、单身证明、工作证明需带至大陆。
6.有的地区需要血型姻亲证明.需附打一份
(二)到达大陆后:
1. 民政局申领体检表到医院体检合格
2. 民政局申领「结婚证」。
3. 公证处申领「公证书」。
取得「结婚证」及「公证书」后,男女双方即是合法夫妻。
(三)回台湾后 ( 民国 93 年 3 月 1 日 修正 )
1. 向「海基会」申请公证书验证。
2. 管区派出所办理对保手续。
3. 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请大陆配偶入境。
4. 台湾配偶先接受面谈,通过者核发入出境许可证。
5. 大陆配偶于中正或高雄机场国际线面谈,通过者境管局在入出
境许可证加盖「通过面谈,请凭证办理结婚登记」章戳。
6. 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四)全部手续完成,约需三 - 四个月,新娘即可入台。
(但若因境管局面谈而延误时间,则不在此限)
☆ 本公司在大陆福建漳州、龙岩等城市约有 500 位以上待嫁新娘可供选择。
待嫁新娘来源:本公司在大陆聘有数名工作人员,透过各种管道搜集而来,再经由:
1. 家庭访问、身家调查。
2. 工作单位访察后,再正式采用,保证单纯、质佳。
☆ 速配方式:
男方在台湾根据相片、 VCD 挑选 10 - 20 位。
也可通过视讯来沟通 skype:chinaxlx
本公司依男方条件及要求,再筛选 30 位以上条件符合男方要求之女子
并安排见面相亲。
☆ 去一趟大陆 9 天,就可结婚成功,完成大陆所有结婚手续。男方回台
后,再过三 - 四个月,女方即可入台团聚。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新旧制比较表 93.03.02 入出境管理局
身分 事由 93.3.1 起新制 93.2.29 前旧制
台湾地区人民配偶结婚登记
通过面谈,入境后持凭入出境许可证及海基会验证后之公证书办理。 凭海基会验证后之公证书向户政事务所办理。
申请来台 凭海基会验证后之公证书及结婚证明申请入境许可。 先办妥结婚登记后,才能申请来台。
探亲、团聚 可申请团聚,停留期限六个月,每次延期六个月,总停留期限二年。 1. 可申请探亲,停留期限三个月,可延期三个月,每年最长六个月。
2. 结婚满二年或怀孕,可申请团
聚,每次六个月,可延期六个月。生产子女者,总停留期限三年。
依亲居留 结婚满二年或生产子女者,可申请依亲居留,期限二年,每次延期一年,发加签证。
无长期居留 1. 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可申请长期居留,期限三年,每次延期二年六个月,发多次证。
2. 可在台工作,免申请工作证。
1. 结婚满二年或生产子女者,可申请居留。
2. 有数额限制,每年 3600 人。另排数额四年,且婚后曾在台合法停留二年者,不予数额之限制。
3. 可在台工作,免申请工作证。定居 长期居留二年,每年在台居住逾
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定居,在台设户籍。
居留满二年可申请定居,在台设户籍。
台湾地 区人民亲属 探亲 1. 父母、子女。
2. 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
在台长期居留期间。
3. 停留期限一个月,可延期一个月,每年最长二个月。 1. 父母、子女、配偶。
2. 停留期限三个月,可延期三个月,每年最长六个月。
探病 1. 二亲等血亲、配偶。
2. 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在台依亲居留期间,因患病或受伤而有生命危险者。
3. 停留期限一个月。 1. 二亲等血亲、配偶。
2. 停留期限二个月,可延期一个月。
延期照料 停留期限六个月,可延期六个月,每次最长停留一年。 停留期限六个月,可延期六个月,次数不限,照料至被探人死亡或痊愈为止。最长为四年又 11 个月(大陆来台通行证效期截止前一个月止)。
奔丧 1. 二亲等血亲、配偶,死亡未满六个月。
2. 停留期限一个月。 1. 二亲等血亲、配偶,死亡未满一年。
2. 停留期限二个月,可延期一个月。
第 二 章 结 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
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
应予鼓励。
第 三 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往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经由其它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四)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五)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朮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它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要前往外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它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